为了加强流域综合管理和保护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近日,江西出台了《江西省流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)》。《办法》主要适用于本省区域内从事流域水资源保护、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、水污染防治、水环境治理、水生态修复,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。
流域是指赣江、抚河、信江、饶河、修河的干流、支流和鄱阳湖,以及长江、东江等在江西境内的集水区域。
《办法》明确,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流域综合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:(一)水利部门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,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,组织河道采砂、水利工程建设、河湖管理与保护等,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;(二)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,组织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,定期发布地表水水质监测信息,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,实现赣江流域环境保护统一规划、统一标准、统一环评、统一监测、统一执法;(三)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、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指导服务,依法依规推进农药化肥科学安全用药;(四)林业部门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,推进绿化和湿地、草地保护与修复工作。
《办法》要求,要建立流域保护治理规划制度、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度、流域监测数据共享制度、流域风险预警制度、流域管理信息共享制度、流域管理保护的科学技术咨询制度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、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、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和流域联合执法机制。